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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县一火灾行政罚款案久拖不交被法院强制执行            【字体:
浙江三门县一火灾行政罚款案久拖不交被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方启龙    国内新闻来源:中国消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对20041030,三门县海游镇老水产公司仓库出租房发生火灾,王某负有直接责任,三门县消防大队对王某做出过失引起火灾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王某长期拒不交清罚金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至此,这起拖了半年之久的火灾处罚案最终全面执行到位。

 

  200411月,三门县海游镇老水产公司仓库出租房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后,王某以刚遭受火灾,经济困难等理由,向三门县消防大队申请当场交2000元罚金,剩下的3000元承诺2004年底前全部交清,办结此案。时过半年,三门县消防大队办案人员多次催促王某及早交清罚金,办结此案,但王某始终无动于衷,拒交罚金。为了尽快办结此案,在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三门县消防大队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火灾罚款处罚的请求,这一请求得到了三门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进行了强制执行,迫使王某交清罚金,显示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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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030709,三门县海游镇老水产公司仓库出租房发生火灾,该出租房一排六间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共有五间出租房被完全烧毁,另外一间轻微过火。过火面积161平方米,损失29万元。火灾发生后三门县消防大队及时扑灭了火灾,未造成火灾事故扩大。火灾的受灾户,主要是五户在三门县中心市场从事经营海产品干货和农贸产品的承租人员,家庭经济都不宽裕,日常生活过得相对紧巴。火灾发生后情绪较大,极有可能引起官司。三门县消防大队领导获悉情况后,十分重视火灾的调查,一方面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核定火灾损失;另一方面要求大队火调人员和三门县海游派出所一起对该火灾进行细致周密调查。

 

  经火灾现场走访了解和现场勘查,火调人员初步认定该火灾起火部位系由南向北第三间即王某租住的房屋,但第一次对王某的询问中,王某只称其火灾前在房内从事过炸花生米,但在炸完后就将火源清理完了,并将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关闭了,起火时也不在现场,其供述中不存在引发火灾的可能,于是办案人员再次对王某租住的房屋进行细项勘查,并广泛走访了相关人员,办案人员发现王某的供述有多处疑点,第一次口供不真实。

 

  为了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办案人员立即对王某再次进行了询问,王某百般抵赖,拒不说出实情。但办案人员早有准备,一一列举出其口供中的不实之处,经过3个小时的周旋,在工作人员列出的人证、物证面前,王某低下了头,终于从死不承认、百般抵赖到全部说出自己因炸花生米引发火灾事实的转变。

 

  这起火灾的前因后果是这样的,20041030,早上5点多钟,从事油炸花生米经营的王某起床后,就开始炸花生,到了7点钟左右,王某想上厕所,在未将灶火熄灭和加热鼓风机关闭的情况下就去上厕所了,过了十多分钟,上完厕所回到住房时发现屋内已起火。

 

  根据王某的供述和现场勘查及相关见证人提供的综合情况推理分析。这起火灾的起火经过是王某在炸花生的过程中离开,而未关闭加热火源,锅内油长时间加热,发生燃烧,引燃四周可燃物。火灾原因系王某操作不当过失引起火灾。

 

  20041210,三门县消防大队对受灾户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年规定,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三门县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在量罚时考虑到,火灾发生进行重罚可引起较好的警示作用,但王某家有老小需要照顾,对其重罚不能体现消防部门工作的人性化。同时,王某也表示愿接收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三门县消防大队工作人员考虑到这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已接近30万元,损失较大,最后决定给予给王某罚款5000元的处罚。这一处罚也得到了其它受灾户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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