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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三门县一火灾行政罚款案久拖不交被法院强制执行 | |||||
| 作者:方启龙 国内新闻来源:中国消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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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三门县海游镇老水产公司仓库出租房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后,王某以刚遭受火灾,经济困难等理由,向三门县消防大队申请当场交2000元罚金,剩下的3000元承诺2004年底前全部交清,办结此案。时过半年,三门县消防大队办案人员多次催促王某及早交清罚金,办结此案,但王某始终无动于衷,拒交罚金。为了尽快办结此案,在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三门县消防大队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火灾罚款处罚的请求,这一请求得到了三门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进行了强制执行,迫使王某交清罚金,显示法律公正。 新闻链接: 经火灾现场走访了解和现场勘查,火调人员初步认定该火灾起火部位系由南向北第三间即王某租住的房屋,但第一次对王某的询问中,王某只称其火灾前在房内从事过炸花生米,但在炸完后就将火源清理完了,并将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关闭了,起火时也不在现场,其供述中不存在引发火灾的可能,于是办案人员再次对王某租住的房屋进行细项勘查,并广泛走访了相关人员,办案人员发现王某的供述有多处疑点,第一次口供不真实。 为了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办案人员立即对王某再次进行了询问,王某百般抵赖,拒不说出实情。但办案人员早有准备,一一列举出其口供中的不实之处,经过3个小时的周旋,在工作人员列出的人证、物证面前,王某低下了头,终于从死不承认、百般抵赖到全部说出自己因炸花生米引发火灾事实的转变。 这起火灾的前因后果是这样的, 根据王某的供述和现场勘查及相关见证人提供的综合情况推理分析。这起火灾的起火经过是王某在炸花生的过程中离开,而未关闭加热火源,锅内油长时间加热,发生燃烧,引燃四周可燃物。火灾原因系王某操作不当过失引起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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